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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纵横】试用期有上限 劳动报酬有下限
时间:2023-05-09 11:24  作者:曹培 李昕   来源:宝鸡综合广播   点击:
  5月9日,宝鸡市总工会2023年“尊法守法 携手筑梦”服务农民工暨民营用人单位法治体检活动资深律师、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罗新彦律师做客节目,通过案例让听众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有一定的了解。

主持人曹培与嘉宾罗新彦
  划重点 一: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不能超过法律上限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划重点 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不能低于法律下限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2023年4月26 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渭滨、金台、陈仓、凤翔的最低工资标准为2050元/月,其他县上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950元/月。
  更多“尊法守法 携手筑梦”服务农民工暨民营用人单位法治体检活动的精简典型案例,请关注宝鸡综合广播每周二、四10:05播出的《法治纵横》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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