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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纵横】女职工如何主张和保护自身权益
时间:2024-03-07 15:42  作者:曹培 李昕   点击:
  在第114个“三八”国际妇女节到来之际,宝鸡人民广播电台《法治纵横》节目特邀宝鸡市总工会2023年“尊法守法 携手筑梦”服务农民工暨民营用人单位法治体检活动资深律师、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时嫚律师做客节目,分享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和裁判观点,为女职工维护自身权益提供参考。
主持人曹培与嘉宾时嫚
  划重点:
  1、什么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指女职工享受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职工享有的权益,同时还享有国家对妇女规定的权益,包括女职工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
  女职工特殊利益是指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妇女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外,还享受国家针对女职工生理特点、体力状况、“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情况等,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所给予的特别保护,主要包括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以及对女职工在“四期”的特殊劳动保护。
  2、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如何维权?
  (1)向工会及工会女职工组织寻求帮助。
  (2)向所在单位和地方的劳动调解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和仲裁。
  (3)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等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4)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在实际案例中,女职工如何主张和保护自身权益?
  案例一:无故解除哺乳期女职工劳动关系违法
  徐某自2018年7月1日入职某能源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徐某于2020年1月5日生育小孩。在哺乳期内,能源公司微信告知徐某解除劳动关系。徐某认为能源公司在其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违法,遂提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徐某诉至法院,要求能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以及拖欠的工资。
  法院判决:支持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这是一起典型的因女职工哺乳而滥用解除权的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上述规定是对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等权益的保障,禁止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除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外,还应支付女职工原本在正常劳动关系下依法可获得的哺乳期工资。本案中,徐某正处于哺乳期,能源公司无正当理由违法解除与徐某的劳动关系,应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以及拖欠的工资。
  案例二:女职工不知怀孕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不可反悔
  2018年4月施某进入某机械公司工作,劳动合同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同年11月30日,机械公司书面通知施某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12月12日,施某与机械公司就工资、补偿金、借款、社会保险等进行结算,并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12月12日协商一致解除,机械公司结清工资,施某对结算单进行签字确认。2019年1月,施某确诊怀孕,施某认为机械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时其实际已怀孕,机械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违法。施某申请仲裁,要求机械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机构裁决后,施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驳回施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法律规定对“三期”内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进行无过失性辞退。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三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以上规定从立法层面限制了用人单位对“三期”女职工随意行使解除权。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并不能理解为对“三期”女职工在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都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过失性辞退或者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并不禁止。本案中,机械公司与施某签订结算单,确认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后施某发现自己怀孕系施某对自身客观情况判断有误,机械公司无法预知。即使机械公司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已知施某怀孕,机械公司亦可以与施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案例三:流产女职工是否享有生育津贴?
  2017年3月2日,陈某入职某信息公司,信息公司没有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2018年5月8日,陈某因流产住院治疗,流产时宫内妊娠约9+周左右。2018年8月15日,信息公司解除了与陈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后,陈某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要求信息公司支付生育津贴4200元以及医疗费用3500元等。后信息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处理结果:一审法院判决信息公司向陈某支付生育津贴4200元以及医疗费用3500元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案中,陈某流产时宫内妊娠约9+周,未满4个月,由于信息公司未为陈某缴纳生育保险,导致陈某无法享受生育津贴等待遇,因此信息公司应按照规定向陈某支付生育津贴以及医疗费用等。
  更多“尊法守法 携手筑梦”服务农民工暨民营用人单位法治体检活动的精简典型案例,请关注宝鸡综合广播每周二、四10:05播出的《法治纵横》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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