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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纵横】用人单位提供岗前培训不得收取培训费
时间:2023-10-12 17:08  作者:曹培 李昕 来源:宝鸡综合广播   点击:
  职业技能培训是全面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提高就业质量的根本举措。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推动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国务院2018年5月印发的《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要求,“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着力提升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
  10月10日,《法治纵横》节目特邀宝鸡市总工会2023年“尊法守法 携手筑梦”服务农民工暨民营用人单位法治体检活动资深律师、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马文飞律师做客节目,为劳动者介绍《劳动法》当中职业技能培训的相关规定。
主持人曹培与嘉宾马文飞
 
  划重点:
  1、何为技术工种?
  技术工种,是指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工种或职业。招用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2、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培训,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支付工资?
  解析:用人单位组织员工培训,是为了让员工更好地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提升职业技能,增加绩效产出,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者在接受培训期间,接受企业的管理,需准时报到,认真听课,服从安排,完成学习任务。在这个过程中,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
  劳动关系是双方在实现劳动的过程中产生,职业技能培训则是劳动者劳动过程的组成部分,参加培训是企业实现用工的一种形式,只要员工准时准点参加了培训,就视为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理应依法支付劳动者接受培训期间的工资。
  3、用人单位提供岗前培训,是否可以收取培训费?
  解析:这个做法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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