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服务
【法治纵横】规范工时管理制度 保障休息休假权益
时间:2023-08-09 11:01  作者:曹培 李昕 来源:宝鸡综合广播   点击:
  休息休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劳动者保护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的重要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该如何保护?《法治纵横》节目特邀宝鸡市总工会2023年“尊法守法 携手筑梦”服务农民工暨民营用人单位法治体检活动资深律师、宝鸡市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主任、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余俭成律师做客节目,为劳动者介绍关于劳动法当中休息休假制度的相关规定。
主持人曹培与嘉宾余俭成
  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划重点:
  休息休假时间是劳动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任职期间内,不必从事生产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时间。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能否享受带薪年休假权益、享受的天数长短,只与劳动者的工作年限长短有关。除非员工本人书面放弃该项权利,否则即使员工离职,用人单位也应当折算其应享受的带薪年休假。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员工无论是主动辞职,还是被解除劳动合同,都不影响其当年度已经在公司付出工作时间所对应的年休假天数。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更多“尊法守法 携手筑梦”服务农民工暨民营用人单位法治体检活动的精简典型案例,请关注宝鸡综合广播每周二、四10:05播出的《法治纵横》节目。
友情链接
  • 主办单位:宝鸡市总工会  地址:陕西省宝鸡市行政中心8号楼
  • 邮政编码:721004  电话:0917-3261761  E-mail:szxjb1744@163.com
  • 陕公网安备 61030302000010号  宝公网安备 61030300033号  陕ICP备15014781号
  •  推荐使用IE9以上版本浏览器及1280×720以上分辨率 技术支持:宝鸡市合强软件有限公司
关闭

宝鸡工会微信公众号